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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明明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234号罪犯陈明明,又名陈明园,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8)霸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9日至2013年10月16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