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砀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砀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2013年9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耀南、信芳芳、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2年7月9日领取了“A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8月19日18时许,李某某驾驶“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砀山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7KM+510M处时,因严重超载,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疏忽、判断操作失误,侵占对方路面,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速派奇”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2013年9月5日,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砀公交认字(2013)第13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作案经过。另查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李某某赔偿张某某近亲属损失190000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砀公交认字(2013)第132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抓捕经过、称重单、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保萍人民陪审员 顾凤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旭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