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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汪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汪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4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夏曦,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凤英,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汪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11402元,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