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沙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红诉被告常海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红,常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沙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武永红,女。被告常海龙,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武永红诉被告常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东霖审 判 员 孙清会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