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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沙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永红诉被告常海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红,常海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沙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武永红,女。被告常海龙,男。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武永红诉被告常海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东霖审 判 员  孙清会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