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龚声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声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091号罪犯龚声杰,男,1991年10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以(2011)鲤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龚声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罪犯龚声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储贻灿、尼萌,安徽省庐江监狱干警朱寿梅;证人张星铭、夏荣跃;罪犯龚声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庐江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龚声杰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龚声杰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声杰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获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龚声杰缴纳罚金3000元,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庐江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龚声杰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庐江监狱民警张星铭,同监区服刑罪犯张磊证实,罪犯龚声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庐江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龚声杰父亲龚昌明愿意承担帮扶义务,有固定的住所,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其户籍所在地的云南省镇雄县司法局大湾司法所、镇雄县司法局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1)鲤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和收据证实,罪犯龚声杰犯罪赃物已追缴150元和缴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龚声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声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