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06号原告黎某某,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某在法定开庭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汪 波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