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706号原告黎某某,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谭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黎某某在法定开庭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代理审判员 汪 波人民陪审员 陈幼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