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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连振、孙成祥、王开芳、王开兰、王开娟、王开军与王开吉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振,孙成祥,王开芳,王开兰,王开娟,王开军,王开吉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357号原告王连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原告孙成祥,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原告王开芳,女,汉族,长白山中心医院医生,现住池北区。原告王开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原告王开娟,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原告王开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池北区。被告王开吉,男,汉族,池北区农电退休工人,现住池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振、孙成祥、王开芳、王开兰、王开娟、王开军诉被告王开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振、孙成祥、王开芳、王开兰、王开娟、王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增明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人民陪审员  周 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