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无锡经济开发区立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荣,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任会江。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锡仲裁字第10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无锡市永大滑导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3)锡仲裁字第101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3)锡仲裁字第101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洋执行员 李 鹏执行员 李克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孟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