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845号原告孙某,女,市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张大志,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葛某,男,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