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何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何某,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胡某,女,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