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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何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何某,男,生于1977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胡某,女,生于1983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雷惊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