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新志与牛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志,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志。被执行人牛磊,现羁押于河南省豫南监狱。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牛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牛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南、华山路东3幢1单元XX层XX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