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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建虎与周锁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虎,周锁民,陕西中龙秦川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王建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周锁民,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陕西中龙秦川牛专业合作社。住址眉县齐镇官亭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周锁民。申请人王建虎与被申请人周锁民、陕西中龙秦川牛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事宜,现申请人王建虎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周锁民、陕西中龙秦川牛专业合作社的不动产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王建虎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并书写了担保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诉前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锁民、陕西中龙秦川牛专业合作社位于厂内由东向西的砖钢结构房四间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建虎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宏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