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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名称

郭传斌与郭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传斌;郭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9号原告郭传斌,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兆军,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占民,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原告郭传斌诉被告郭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占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传斌诉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郭占民借原告现金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付。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郭占民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郭占民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郭占民向原告郭传斌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约定被告郭占民自愿以半挂车鲁Q××××挂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60天,即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2年10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郭占民欠原告郭传斌现金50000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占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郭传斌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郭占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