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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杨钦翔申请执行威远县越溪镇中华煤矿、殷永联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翔,威远县越溪镇中华煤矿,殷永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杨钦翔,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威远县越溪镇中华煤矿。投资人殷永联。被执行人殷永联,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钦翔申请执行威远县越溪镇中华煤矿、殷永联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威远县越溪镇中华煤矿、殷永联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郭 建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沁(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