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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马顺翔与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翔,叶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商初字第670号原告:马顺翔。被告:叶小萍。原告马顺翔与被告叶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顺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顺翔起诉称:被告叶小萍于2008年9月28日向原告借人民币5万元并立有借条一份,此后又于2009年3月12日、2010年5月29日和2010年6月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万元、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并立有借条各一份,共计16万元。经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叶小萍未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由被告叶小萍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借条四份,分别证明被告于2008年9月28日、2009年3月12日、2010年5月29日和2010年6月12日分五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2万元、1万元、3万元和5万元,共计16万元的事实。被告叶小萍既不进行答辩又不出庭应诉,且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小萍因需向原告马顺翔借款共计人民币16万元。其中2008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2010年5月29日被告分2次向原告借款1万元和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各一份;2010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对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原告均于借款当日将上述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叶小萍至今未归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马顺翔与被告叶小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由于被告叶小萍向原告马顺翔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归还时间,应认定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需给被告一定的合理期限,原告马顺翔自催讨后至起诉之日应视为已给了被告合理期限,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仍未返还上述借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叶小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叶小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叶小萍返还马顺翔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叶小萍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户,账号:XXX,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亚莉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吕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