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建林诉被告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林,熊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零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杨建林,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熊健,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林与被告熊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广西南宁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杨建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卫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 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