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97号���告刘**,女,汉族。被告王**,男,汉族。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生活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