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群与李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李凤英,女,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4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凤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中段后街8号A楼住房壹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风英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凤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中段后街8号A楼住房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