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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群与李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李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生于1965年7月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李凤英,女,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第4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凤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中段后街8号A楼住房壹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风英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凤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中段后街8号A楼住房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