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刘某甲,武安市大同镇大同村人,农民。被告刘某乙,武安市大同镇大同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野进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