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中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保全申请(114)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希云,余莉,石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保字第00126号申请人赵希云,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靖阳(一般授权代理),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余莉,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石烽,男,汉族。申请人赵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50000元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烽名下(车牌号为:鄂A6E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希云的担保人张计平以其名下(鄂AC12**号)小型轿车一辆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希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烽名下(车牌号为:鄂A6EB**)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赵希云的担保人张计平名下(鄂AC12**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