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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曾祥民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民,黄惠珍,翁加富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曾祥民,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曾维,系原告女儿,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岳池县。被申请人黄惠珍,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翁加富,男,1984年1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曾祥民以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翁加富名下的车牌号闽D/DL5**号小轿车一部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祥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本案肇事车辆闽D/DL5**号小轿车壹辆(该车现停放在漳浦县交管大队漳浦安平停车场)。申请人曾祥民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柯志娟审判员  陈立毅审判员  戴主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燕芳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