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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要法白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钟XX。被告杨XX。原告钟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XX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杨AA及女儿杨B。婚后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合,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而产生矛盾,且被告染上赌博和吸毒的恶习,没有尽丈夫、父亲的责任,2011年双方已经分居,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抚养儿子及女儿。被告杨XX没有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钟XX与被告杨XX自行相识,双方于2006年2月14日自愿到高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5月17日生育儿子杨AA、2008年1月31日生育女儿杨B。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继而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并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双方2011年开始分居一直致今,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离婚后抚养两个儿女。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以上事实有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材料及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应视其对原告所作陈述及其所提供的证据的认可。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只是因家庭琐事、经济及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除此之外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原告消除离意,夫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多为子女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XX与被告杨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仁贵审 判 员  陈伟章代理审判员  黄东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书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