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士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