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博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孙辉与山东文姜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7号原告:孙辉。被告:山东文姜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小海眼村。法定代表人:孙兆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辉诉被告山东文姜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