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调确字第43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淑媛、吴丰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媛,吴丰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调确字第43434号申请人王淑媛,女,1940年6月15日出生。申请人吴丰琅(系王淑媛之女),女,1962年11月18日出生。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申请人王淑媛、吴丰琅因财产赠与纠纷于2013年12月27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王淑媛愿意将其单独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三民里巷106号7幢2层203室房屋[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201109**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1)第004**号]赠与申请人吴丰琅。二、申请人王淑媛同意申请人吴丰琅自行到房管所、土地局办理上述不动产产权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手续。现因申请人王淑媛、吴丰琅于2013年12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王淑媛、吴丰琅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淑媛、吴丰琅因财产赠与纠纷于2013年12月27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