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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张商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宜兴市奇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森山麻棉进出口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1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2麻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商初字第0151-2号原告宜兴市1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2麻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1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公司)与被告绍兴2麻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1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1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6元,由1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