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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郭光与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光,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光,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静梅,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法定代表人梁彦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鸿彦,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新亮,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4486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昌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0月11日签订合同,将书香小镇项目租给被告,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郭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不应由本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八项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故该仲裁协议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郭光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郭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北京卓达经济管理研修学院内,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郭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燕代理审判员  娄玉玲代理审判员  张洪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文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