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林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20-12-07
案件名称
李娟、王进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娟;王进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林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娟,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庆,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东方红镇房管所干部,住东方。上诉人李娟因与被上诉人王进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娟及被上诉人王进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 春 香审判员 秦振海审判员边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凤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函(2013)黑林民终字第119号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你院审理的原告王进庆与被告李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王进庆提交的本案争议房产的房权证(房权证号为虎东房字第××号)发证机关为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东方红管理所,你院在审理时未查明争议房产所属的行政区域,以确定本案的管辖,你院在重审时应查明争议房产归属的行政区域,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