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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多旭与杨俊、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旭,杨俊,周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陈多旭,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俊,女,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周军,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陈多旭与被告杨俊、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旭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多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陈多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旭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