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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寇环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环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环宇,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环宇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寇环宇于2013年9月26日18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北四路“绿厦爵仕意境”工地项目部内,将被害人胡某的一部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780元。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寇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胡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寇环宇身份证明材料、被盗手机发票复印件、被盗移动电源发票复印件、赃物照片、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提取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环宇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寇环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又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环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元。(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