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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立民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黄小兰、杨唯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黄小兰,杨唯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立民撤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蒲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兰,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唯俊,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自愿申请撤回对黄小兰、杨唯俊的上诉为由,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唐 宇审判员  孙振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