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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祥、常利平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祥;常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邹祥。被执行人常利平。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3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邹祥、常利平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3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邹祥、常利平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44000元及滞纳金(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邹祥、常利平负担。审 判 长  杨永贵审 判 员  胡先莉人民陪审员  张为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然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