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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吴香菊与张建业物件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香菊,张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吴香菊,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张建业,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吴香菊与被执行人张建业物件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岩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吴香菊依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业物件坠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蔡  仔  颖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