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刑初字第20号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唐锋,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又名陈伟),男,1988年8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5年4月7日、2006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年、二年四个月,后经减刑于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因本案于2013年9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3)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唐锋,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夏文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下旬,被告人王某、陈某在王家勇(另案处理)的带领下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满墩村委常州永转电机有限公司进行踩点,预谋盗窃。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该公司厂区,采用翻墙、钻窗、扳监控摄像头等手段,窃得该厂内漆包铜线602.9公斤,价值人民币334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汇贤村委汇贤村55号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被告人王某、陈某前来出售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的亲属协助退清赃款,现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陈某、刘某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截屏照片、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前罪情况有金坛市人民法院(2012)坛刑二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丁山监狱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陈某犯有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其已退清赃款,属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亦属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均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