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宜娟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宜娟,朱顺顺,朱秀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孙宜娟,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朱顺顺,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朱秀远,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秀远的存款6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沛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