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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诉江门市尊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江门市尊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海法海民初字第5号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投资人:陈结荣。被告:江门市尊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诉被告江门市尊木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项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74元,撤诉减半收87元,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恒贸易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