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州民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丰玉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丰玉,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5281号原告孙丰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慧波,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孙丰玉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丰玉的委托代理人杨慧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张涛到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张云魁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有二被告签字的借条一张可以证实。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张涛由张云魁提供担保向原告孙丰玉借款1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其中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借款人张涛,担保人张云魁,2013.9.18。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张涛、张云魁为被告具状诉至本院。原告起诉后,因查找不到张云魁,原告撤回了对张云魁的起诉。原告要求被告张涛承担还款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审理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张涛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和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张涛向原告借款10000元属实。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张涛出具的借条1张,经当庭出示,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答辩和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涛偿还原告孙丰玉借款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付款的同时,应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12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涛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由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5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