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于文荣、张兰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文荣,张兰英,郭瑞方,蒋名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负责人:梁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和正,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于文荣。被告:张兰英,系被告于文荣之妻。被告:郭瑞方。被告:蒋名芳,系被告郭瑞方之妻。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荣、被告张兰英、被告郭瑞方、被告蒋名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4元,由原告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苑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