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庐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庐执字第00186号董桂宝、彭三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董桂宝、彭三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73243.91元,利息7419.19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及律师费5000元;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董桂宝、彭三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一套的在所欠债权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854元及本案执行费422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1)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1)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1)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1)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