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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淄博华洲经贸有限公司、杭州丰衡机电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华洲经贸有限公司,杭州丰衡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海催字第54号申请人:淄博华洲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荣祥。委托代理人:熊志文、孙国良。申报人:杭州丰衡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纪淼。委托代理人:孔磊。申请人淄博华洲经贸有限公司因所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24099155,金额为33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市现代五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26日)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11月8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间,杭州丰衡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华洲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裴智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