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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綦德才与樊国俊、樊海鹏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德才,樊国俊,樊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綦德才,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樊国俊,男,195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被执行人樊海鹏,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万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知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二次手术费共计5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7.75元,案件执行费731.8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3)万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承担的费用及自2013年9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