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易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东升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升,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万东升,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易县梁格庄镇奇峰庄村***号,村民。被告杨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博野县城东乡于堤村,村民。原告万东升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东升诉称,2013年3月,被告杨磊从原告处购买九公分栾树106棵,约定每棵单价500元,共计53000元,被告除给付2000元外,尚欠51000元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磊给付货款5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杨磊系保定市博野县城东乡于堤村人,根据“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我院管辖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东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宇审判员 范玉桐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