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春秋。被告李某,农民。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春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系再婚且带一女孩,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及家人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百般刁难,我们同居期间,我曾怀孕,被告及家人利用各种手段对我侮辱、辱骂,逼迫我终止妊娠。2013年6月17日,我们曾到成武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婚后无子女。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应轻易解散组成不易的家庭。特别是被告,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之际,更应采取积极诚恳的态度和举措逐步化解原告的心口积怨,争取原告的宽容和谅解;同时,原告也不应想着自己在感情和生活上受到的委屈,而忽落自己处于这一家庭地位所应承担的家庭和社会的双重责任义务;且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充分证据。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现忠审 判 员 侯福栋人民陪审员 牛月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