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行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杨秀云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青行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云。委托代理人林乐,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山东杨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涛,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逄燕军,山东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秀云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审 判 长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