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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周九毛与俞根林、沈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九毛,俞根林,沈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周九毛,男,汉族,1947年4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根林,男,汉族,1968年7月30日生,(2)西掌兜7号。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生,(4)太平桥8号。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九毛与被告俞根林、沈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九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九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九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九毛负担。审 判 长  邵晓波代理审判员  殷 翔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