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49号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王来水,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负责人康衍群,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刘维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与被告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3元,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审 判 员 张小亮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