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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五里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383910元及逾期利息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