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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富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富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 体 宋 体 原 告 陕 西 富 通 控 制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山 西 三 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陕西富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富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73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江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