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靖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6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5号。负责人易映森,行长。被执行人王靖科,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王靖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1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王靖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一千九百八十四元五角七分,利息九百六十六元九角,滞纳金一百零七元零七分,超限费四十二元八角一分,其他费用四元,及上述款项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靖科负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靖科去向不明,其在多家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本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涛审 判 员 罗 涛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