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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250-3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明科,赵芳,万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50-3号申请执行人强明科,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3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建河村一组。被执行人赵芳,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被执行人万小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5日,个体户,住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通过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赵芳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1单元6号的住房一套。2013年12月6日王泓(身份证号为610302197405033025)以201005.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芳所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住房一套的查封。二、宝鸡市金台区五里巷2号楼1单元6号住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泓所有。该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泓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泓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